每年12月份都是校園招聘的集中期,也是大四應屆畢業找工作的一個特別有利的時期,通過筆試、面試和用人單位達成用人意向后,會簽署一個“三方協議”,即需要畢業生、用人單位、學校共同簽署備案的一份協議。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(憑《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》或《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》)、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。
“三方協議”不是正式勞動合同,在我的理解里應該是就業意向書,如果學生和用人單位及學校簽署協議后,學生和用人單位沒約定違約責任,或者沒約定違約金,如果畢業生改變主意,不想到該單位工作,用人單位不應該向畢業生收取違約金。
小編09年大學畢業,大四畢業前夕與蘭州一家煤礦簽署“三方協議”,協議上沒約定雙方違約責任。到單位報道時,我發現該單位和在校宣傳時差距很大,工作環境和工資待遇都有很大夸大成份。我隨后向用人單位提出不在該單位工作,用人單位要我繳納5000元違約金,否則不能提檔案。我到蘭州紅古區勞動仲裁部門反映該情況,工作人員不受理,還奚落我說,很多河南人都留在甘肅,你為什么不能留,你感覺自己特別有本事?你直接向法院起訴。我當時根本沒時間和精力,也沒有經驗處理這種問題,然后聯系學校就業辦反映情況,就業辦也不幫助協調。我認為我不應該繳違約金,因為協議上沒約定違約責任,并且5000元違約金無任何依據,但是如果不給,我拿不到檔案,也不能到其他地方就業。最后的結局是,我給單位繳納了5000元,拿到檔案,重新到學校就業辦辦理了新的報到證。
“三方協議”簽署時一定要慎重,如果協議沒約定違約金,最好和用人單位溝通,一旦檔案發到用人單位,只能任憑單位擺布,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,所以最好還是在協議中明確能接受的違約金,一旦出現分歧,直接按違約條款走。大家在應屆就業中遇到關于“三方協議”的“坑”沒,歡迎大家留言討論,分享自己的經驗可能會讓其他應屆畢業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,也可能給正在面對問題的學生指明一個方向,贈人玫瑰手有余香!